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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记录最少保存两年
2014-5-13 11:01:5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食品质量安全记录最少保存两年

 

    广西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出台《广西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实行)》《广西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从出厂把关和追溯倒查两方面为食品安全把关。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指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书面授权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授权人”)为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首问责任人,全权负责企业食品安全工作。

    按照规定,在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以及生产、质量、物料采购及检验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等事关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授权人”均可以行使否决权。

    此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出厂放行时,“授权人”的作用也很重要,必须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和质量标准,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已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查或检验等。

    为防止出厂后的食品出现安全问题,还需要有追溯制度来把关。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广西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当实施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追溯管理制度以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出厂检验、销售台账等为关键环节,设立若干质量安全控制点,以监控点文件记录为主线,利用信息化技术,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RFID)等新手段,以食品标签标识为可追溯单元载体,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食品生产企业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关信息,记录可以采取纸质记录或电子信息记录等方式,将各环节的质量安全记录统一归档管理,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产品有效期长于两年的,保存至有效期满1年以上。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试行)的通知

桂食药监食生〔2014〕6号2014-4-10 8:51:51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试行)》已经自治区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完善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书面授权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受权人”)为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首问责任人,全权负责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全权处置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事宜,承担食品生产原辅材料、添加剂使用与管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签发等职责。

    第四条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在受权人自愿的前提下,确定本单位质量安全受权人,双方签订《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见附件1),授权期限为3年。受权人同时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备案表》(见附件2)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备案。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同时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E@ ���<
    第六条  受权人一般为本企业负责管理生产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食品或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熟悉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

(六)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无担任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七条  受权人在下列质量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批准质量管理文件,贯彻执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组织和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按要求组织建立和运行本企业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审批每批次原辅料入厂和成品放行,监督落实各个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每批次产品从原辅料入厂到产品出厂等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

(三)组织对食品生产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查评估。

(四)批准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

(五)批准召回不合格品及处理;

    第八条  受权人在下列质量管理活动中,可以行使否决权:

(一)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

(二)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三)生产、质量、物料采购及检验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四)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出厂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和质量标准,受权人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

(二)生产过程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三)已按质量标准进行检查或检验,生产、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四)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第十条  在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每季度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认真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履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年度进行一次书面履职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是企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履行其相应职责并主动接受年度岗位续继教育。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培训由自治区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发生变化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备案表》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接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代表人员,全程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有整改项目的,在整改期限结束后,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桂食药监食生〔2014〕5号2014-4-10 8:47:07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已经自治区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

追溯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逐步建立食品生产环节产品的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是指以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出厂检验、销售台帐等为关键环节,在上述关键环节设立若干个质量安全监控点,以监控点文件记录为主线,可利用信息化技术,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 RFID)等新手段,以食品标签标识为可追溯单元载体,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四条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及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第五条  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当实施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证生产的食品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质量安全受权人为直接责任人,企业内应明确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的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不定期以“倒查”的方式检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环节。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迅速查找和确定问题发生的环节,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主要包括: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采购进货查验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管理、出厂检验管理、包装标识管理、产品流向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等制度,应明确各关键环节的文件记录内容。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关信息,记录可以采取纸质记录或电子信息记录等方式。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记录档案,将各环节的质量安全记录统一归档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产品有效期长于两年的,应保存至有效期满一年以上。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企业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系统,以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 RFID)等先进技术为手段,实现食品生产电子化追溯。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将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受权人、生产许可证号、企业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产品以及各关键环节的记录信息录入电子追溯系统。电子追溯系统应逐步满足产品信息统计分拆、消费者查询投诉和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等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追溯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原则上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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